如何判断侵权专利的技术特征 是否落入保护范围

时间 2023-06-21 09:4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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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判断侵权专利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保护范围

因张与被申请人扬州金傲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包头市同盛祥鞋店(以下简称同盛祥鞋店)发生专利侵权纠纷,被控侵权产品所依据的案外人肖某的专利技术属于涉案专利技术的等同替换。2006年11月11日,肖某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终止。张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提出申请。甲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其生产的凯森牌女式皮鞋使用的专用挂钩产品不属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用挂钩产品由案外人肖某申请专利。现在肖某的专利因其未缴纳年费而被终止,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被宣告无效。A公司合法使用该专利。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不构成侵权

案外人肖某拥有“女式鞋底专用挂钩”专利(专利号:200420098846.5),因其未按规定缴纳第三年的年费和滞纳金,该专利已于2006年11月11日终止。本案的焦点在于A公司和同盛祥鞋店是否侵犯了涉案专利权。本专利权利要求1“一体式挂钩鞋跟”是指一体式挂钩鞋跟,由弧形挂钩片和鞋跟柱组成,其特征在于弧形挂钩片的右下端设有插头,插头相互固定并插入鞋跟柱上端的孔中,鞋跟柱下端的底部插入鞋跟垫中。二审中,甲公司认可了张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将其从凯森牌女式高跟鞋上撤下。该产品的技术特征是:一种女士高跟鞋挂钩,为带凹槽的弯钩与鞋跟柱的整体结构,弯钩前端和鞋跟柱底端各有一个圆孔。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发现二者均为女式钩形鞋跟,由弧形钩片和鞋跟柱组成。然而,所涉及的专利的弯曲钩件的右下端配备有插头,该插头固定在一起并插入到鞋跟柱上端的孔中。但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弧形钩片和后跟柱是一个弯曲的、带有凹槽的整体结构,不具备通过插头连接弧形钩片和后跟柱的技术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甲公司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生产销售凯森牌女鞋,同盛祥鞋店销售凯森牌女鞋,不侵犯涉案专利权。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使用了案外人肖某的专利,该专利目前的效力对本案的侵权判定没有影响。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落入保护范围

在审查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1)确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确定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能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进行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说明权利要求的内容。(2)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专利法》第七条规定,法院在决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专利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相比,苏的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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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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