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优躺”肖像权诉讼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艺龙网赔葛优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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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Long发布微博,配图为“葛优躺着”。葛优认为这一行为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将eLong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进行赔偿。一审法院支持葛优的上诉,但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2月23日,记者从一中院获悉,该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即eLong侵犯葛优肖像权,赔偿葛优各项经济损失7万余元。
根据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哪些关于肖像权的法律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姓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将公民肖像用于广告、商标、橱窗装饰等。以营利为目的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并享有制作和使用肖像的专有权。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者损害、玷污自己的肖像权。
1.制作肖像的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摄影将自然人的外貌形象固定在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人像的全过程。
2.肖像的独家使用权
肖像一旦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制成),就独立于世界之外,可以被人支配和利用。虽然肖像画的使用价值具有普遍意义,但只有肖像画的所有者才能享有其专用权。
3.维护肖像权
肖像权是公民专有的个人利益,他人不得干涉或侵犯。内容:第一,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第二,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第三,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损坏、玷污、丑化、歪曲自己的肖像。
律师观点
法院判决合理吗?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第二,是为了盈利。本案中,eLong在未经葛优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公开发布的微博中使用葛优人像图片作为图片,并以“葛优Lie”介绍其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情况。其宣传内容为商业用途,符合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此外,我认为eLong在二审中提出超额赔偿的问题是不合理的。作为国家一级演员,葛优非常出名。在这种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eLong发布的微博暗示葛优是他们的代言人,这很容易让公众产生误解和消费。图片“葛优lieng”的商业使用涉嫌诋毁葛优形象。
所以我认为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现实生活中,公民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因此,如果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被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肖像权,肖像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失赔偿;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肖像权,肖像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有权请求因侵犯肖像权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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