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约定资金占用费》合同约定了资金占用费,数额过高能否得到支持

时间 2023-06-19 09:3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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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合同约定了资金占用费,数额过高能否得到支持

2013年4月17日,甲乙双方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合同。合同第一条规定,甲方应向乙方购买100吨钢材.第八条钢垫的资金占用费有专门约定。对于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钢垫层,甲方应支付资金占用费,从收到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每天每吨5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供钢材。2013年4月25日,甲方收到乙方钢材后,与乙方签订借条,欠款金额为355876元。乙方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甲方立即向乙方支付钢材款355876元,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自欠款发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每日每吨5元的资金占用费;甲方应承担诉讼费。甲方认为乙方要求的资金占用费过高,应予以调整。

法院判决: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资金占用费的性质应理解为利息,合同约定的资金占用费明显偏高,故法院将其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酌情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资金利息。判决如下: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钢材款355876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承担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计算的资金利息;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至3319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说法:对资金占用费的幅度结合个案予以适当的调整

资金占用费是指企业之间的借贷资金、经营活动中收到的预付款等支付和收到的利息金额。也可以理解为企业之间的变相借贷。资金占用费也可以定义为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价格条款等。但无论何种定义,当约定过高或过低时,出于公平考虑,在尊重行业规则的基础上,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根据资金占用费的性质调整资金占用费的幅度。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有利于合同双方的实际履行。总之,根据个案调整资金占用费的范围,对于平衡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的每日每吨5元的资金占用费明显过高,法院将其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资金利息。

以上是“合同约定资金占用费,金额是否过高可以支持”的案例介绍。在此提醒您,法律对资金占用费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会结合案件在实际审判中对资金占用费的幅度进行适当调整。如有争议,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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