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与其专利相同的工艺方法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6-18 10:1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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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采用与其专利相同的工艺方法,是否构成侵权

据张介绍,在1995年至期间,A公司采用了相同或等效的技术方法降低芦丁渣的碱度[包括专利授权公告号CN1050265C 《发明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水置换法、微生物发酵法、加稀酸法和中和法降低碱度的方法]。权利要求中描述的降低碱度的各种方法(例如,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和水也可以中和稀酸以实现降低碱度的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布为CN1084358A]等。并大量生产芦丁残渣畜禽饲料,销往外省,获取暴利。甲公司采用与其专利相同或等同的工艺方法生产畜禽用芦丁渣饲料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请判令A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65万元(其中A公司15万元,安澜厂20万元,提制厂1.5万元)。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甲公司将槐米用石灰水提取制取药物芦丁后的高碱度芦丁渣直接干燥脱水,而不是张专利方法中所说的降低碱度。从方法上看,属于张在其专利说明书中所说的产品的气味和味道不好,不能用作饲料的现有技术的失效方法。即使A公司使用该方法获得的产品可以作为饲料直接使用,也应属于不同于张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另一种方法。综上所述,甲公司在处理芦丁渣时,没有采用张专利方法中降低碱度的三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在它们各自的工艺中,没有张的芦丁渣原料专利方法中两步操作中的第一步降低碱度的操作,而只是直接甩干、脱水、干燥,即不属于张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故与张的生产畜禽用芦丁渣饲料的专利方法不同。驳回张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将张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内容与A公司提交的工艺方法进行对比,其相似之处如下:(1)张专利方法和A公司工艺方法均采用槐花制药芦丁后的高碱度废弃物芦丁渣为原料。(2)张专利方法所得产品和A公司自己方法所得产品的碱度降低。区别在于:(1)张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可以替代传统饲料的畜禽饲料。A公司的产品不直接用作饲料,而是作为添加剂或与其他饲料成分复合使用。(2)张的专利方法是依次通过降低碱度和干燥原料两个步骤完成的,其中降低碱度的方法是权利要求1所提出的三种方法之一,降低碱度后在干燥设备中脱水干燥。A公司的工艺方法是直接甩干烘干原料或者晒干。这种直接甩干脱水的操作方法不属于张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3)张指出,A公司在干燥设备中进行干燥时,所用燃料燃烧时产生的二氧化碳可以中和芦丁渣的碱性。即使存在这种可以降低碱度的中和方法,也不属于张在其权利要求1中指出的三种方法之一。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对该工艺产生的中和与实现其发明目的的关系,是否能达到其发明目的所需的降碱度指标和要求进行提示性的说明和要求。同时,张独立权利要求1中提及的第三种用稀酸中和降低碱度的方法应为:a)其在专利说明书中提出的“稀酸”概念的描述为:“稀酸应为稀盐酸”;b)从化学的角度来看,“稀酸”应该是指以酸性物质为溶质,浓度相对较低的溶液。虽然碳酸是二氧化碳的水溶液,但二氧化碳本身不是酸或稀酸,二氧化碳是气体。对于碳酸水溶液,只有“酸酐”作为溶质。(4)在专利说明书中,张在其专利申请的在先技术评价中明确指出:“人们试图将这种废弃的芦丁渣直接作为猪饲料使用,但由于气味和味道不好(猪不吃),未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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