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征相同 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时间 2023-06-18 09:5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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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产品特征相同,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胡称,其发明专利“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注射液及其生产方法”获得授权后,甲公司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了名为“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的药品,丙公司销售了甲公司生产的上述药品,经对比,上述两家公司生产、许诺销售、销售的冻干粉针剂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完全相同,构成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C公司停止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承诺销售并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甲公司、丙公司赔偿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根据《专利法》(2000年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根据专利权利要求2的内容,涉案专利产品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1。注射用注射剂为冻干粉针;2.该注射液为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的冻干粉;3.注射组分中三磷酸腺苷二钠和氯化镁的重量比为100-32毫克。被侵权产品“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也是注射剂,其性质为白色或近白色冻干块状或粉末。冻干粉主要成分为三磷酸腺苷二钠和氯化镁,规格为100 mg三磷酸腺苷二钠和32 mg氯化镁。这些特征表明,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具有相同的特征,属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对于C公司销售的产品说明书中对辅料碳酸氢钠和精氨酸的成分记录,法院注意到,该说明并未明确出现在药品“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的审批文件和提交的说明书中。因此,C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进一步证实销售产品的成分中是否含有辅料。即使被控侵权产品含有上述成分,如其说明书所述,也只是辅料而非主要成分,不影响注射液中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的成分和重量比,仍为与胡涉案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因此,被告基于其产品中存在辅料的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产品中辅料的存在不侵权

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已结案的权利要求及其解释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审查指南》中。根据2001 (《审查指南》)《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2.1节,组成权利要求有开放式、封闭式和半开式三种表述。开放式权利要求,常用词如“含有”、“包括”、“包含”、“基本上含有”、“实质上含有”等。是指该组合物还可以包含一些权利要求中没有指出的组分,即使它们在含量中占很大比例;封闭式权利要求中,常用的表述如“由……组成”等,对上述内容,1993年版的《审查指南》也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2006年修订《审查指南》时,删除了第二部分第十章中与半开放式权利要求相关的条款,将原半开放式权利要求的若干表述纳入开放式权利要求,但未修改封闭式权利要求的条款;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3节适用于发明创造的所有领域,增加了公开权利要求和封闭权利要求的规定。其中,对于已结案的索赔,表述“由……组成”

从上面可以看出,《审查指南》的规定与开放式权利要求和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典型限定方法和解释规则是一致的。《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与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并不冲突,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此外,通过长期的专利法实践,开放式权利要求和封闭式权利要求的撰写方法和解释规则已经被业界认可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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