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当知道”职工处于医疗期 是否还能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 2023-06-14 10:0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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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员工就医逾期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引纠纷

刘于2014年2月11日开始在某化纤公司从事包装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6月10日,刘向公司请假10天,回老家看病。在江苏某县医院体检后,确诊患病,需要住院做手术。2015年7月8日,公司以刘连续旷工15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9月24日,刘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1。支付赔偿金6000元解除劳动合同;2.付病假工资5400元。庭审中,刘称2015年6月10日的请假条原件已写明请假原因为“回家看病”,请假条原件由公司保管,公司认可这一事实。刘还说,她的丈夫在6月17日拿着刘的诊断书到公司请假3个月。公司否认了刘的丈夫到公司为刘请假的事实。此外,公司在没有通知刘上班的情况下,才做出了取消的决定。

仲裁裁决 单位应当预见刘某系患病而处在医疗期内 仍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

仲裁委经审理,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公司对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和病假工资。

律师说法 单位“应当知道”职工处于医疗期 是否还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应当预见到刘患病在医疗期的情况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本案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刘连续旷工。刘于2015年6月11日至6月20日请假。对于这段时间请假的原因,刘主张回家看病。交给公司的请假条可以证明公司承认了这个事实。公司虽然否认了刘某称其丈夫于6月17日持刘某的诊断书到公司请假三个月的说法,但其应当预见到刘某在假期届满后不一定会无故旷工,但公司无法提供向刘某询问情况或通知刘某在6月20日假期届满后上班的事实证据。公司在本应预见到刘患病且在医疗期间,仍坚持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以终止违法行为。因此,公司应向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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