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搜索的隐性使用行为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6-13 10:32金融资讯

【网络搜索的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侵权】是很多朋友的问题。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案情简介:网络搜索的隐性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的要求:1。判令B公司停止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百度搜索()中使用“金夫人”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2.判令乙公司、丙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元(含合理费用5000元);3.判令乙公司在其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判令乙公司、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对于乙公司使用“金夫人”这一关键词参与网络竞价排名推广是否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金夫人GOLDENLADY和她的图片”作为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应包括文字、字母、图形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其次,本案认定的事实应当适用《商标侵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具体理由如下:1。在婚纱摄影服务类别中,A公司和B公司向公众提供的是同一类型的服务。2.如果消费者在关键词“金太太”下搜索婚纱摄影服务企业的信息,想要获取的搜索结果应该是所有与A公司相关的信息,而不是混杂在A公司相关信息中的其他企业的无关信息;同时,与A公司没有关系的B公司的企业信息在“金夫人”驰名商标的信息搜索结果中显著出现,大大提高了B公司网站信息的点击率和关注度,以及B公司提供的婚纱摄影服务被购买的可能性,容易导致消费者误以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其享有涉案驰名商标的商标许可或者关联企业等权利,导致消费者对双方公司相同品牌服务做出错误判断和取舍。 上述错误信息的明显展示,以及消费者可能产生的误解,已经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容易造成混淆”的情形。3.乙公司未经驰名商标权利人甲公司许可,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与涉案驰名商标相同的搜索关键词,将其网站信息添加到甲公司的信息搜索结果中,足以造成消费者将两家公司混淆为不同的婚纱摄影服务提供者。乙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是否认定隐形使用行为

甲公司指控乙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即乙公司使用“金夫人”作为搜索关键词,参与了丙公司推出的竞价排名推广服务,并能够在搜索结果中显示乙公司的标题、描述和网站链接,从而构成侵权。竞价推广服务是搜索引擎服务商推出的一种网络推广服务。市场主体注册后,可以通过选择与其网站关联的竞价排名关键词、编辑推广内容(包括标题、描述和网站链接)和设置点击价格,影响搜索关键词与网站页面的技术相关性,使其推广内容在搜索结果中优先显示。

A公司的指控包含了B公司的两种行为:一是选择推广关键词的行为。当在线用户在使用搜索服务时输入的搜索词与B公司选择的关键词一致或包含在B公司选择的关键词中时,会触发并出现B公司的推广内容;二是编辑推广内容的行为,即呈现在网络用户面前的B公司的标题、描述和网址链接。如果文字宣传内容中含有关键词(他人商标),搜索后显示的宣传内容中会出现关键词。一些学术研究称这种情况为关键词的显式使用。如果别人的商标只设置为关键词,而不收录

以上是对隐性使用网络搜索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其他问题可以详细咨询Fabon律师.

(隐性使用网络搜索是否构成侵权?)这个问题是为了Diu Sim女网的故事来的,希望对正在看文章!的你有所帮助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