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还款期限提前还款 利息如何处理

时间 2023-06-13 10:2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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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到还款期限提前还款

2014年7月14日,肖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向银行贷款37万元购买某公司开发的房屋。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自2014年7月14日至2044年7月14日。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比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上浮5%。同时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日期(含公告提前到期)和金额还款的,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购车、购买商品房上浮50%);肖某用上述购买的房产向某银行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同时,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本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独立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将在到期日后两年履行债务。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向肖某发放贷款37万元,并出具贷款通知书,通知书载明该笔贷款年利率为6.8775%,逾期利率为8.9408%,后将该笔款项全部转入某公司账户支付购房款;自2015年4月起,肖某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本息。至2015年9月24日,他已欠某银行贷款本金367410.17元,利息及罚息11611.74元。因此,一家银行现在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法院命令像以前一样支持上诉。

法院判决:返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某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向肖某发放贷款。现肖某未如期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某银行有权要求肖某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a公司作为该款的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应按合同约定向某银行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公司有权向债务人肖某追偿;某银行为此要求肖立即偿还贷款本金367410.17元及利息(违约金)11611.74元(计算至2015年9月24日),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9月25日以后的利息,应按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甲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本案合同双方仅办理了抵押房产的预告登记手续,至今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某银行也未取得他项产权证。因此,某银行主张将抵押物出售、拍卖所得价款先行支付,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利息如何处理

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

本案中,某银行与肖某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某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向肖某发放贷款,借款合同生效。现在肖某不偿还贷款本息,属于违约行为。某银行有权要求肖某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利息的处理按照借款人肖某的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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