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中,何为等同特征】如何认定涉案专利调整方法是否相同

时间 2023-06-10 10:0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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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涉案专利调整方法是否相同

刘某诉称,A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该专利技术,侵犯了刘某的专利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刘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是涉案专利的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和年费收据的复印件,用以证明刘享有专利权;第二个证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FZT94002-1991(换梭式木质梭子)》和《FZT94021-95(换梭棉织机)》的复印件,用于证明涉案专利突破了两个行业标准,具备成为专利技术的必要条件;第三个证据是《1515型织机修理工作法》封面复印件和第152页,证明A公司没有理由自动调整织机锁。证据四是教科书《织机》封面及152-155页复印件,用于解释织机自动换梭机构的结构;五、根据刘的申请,一审法院在A公司织布机车间的谈话笔录及证据保全时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用以证明A公司使用与涉案专利直接相关的自动织布机生产面料。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通过对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方法的特征,涉案专利的调整方法是在不增加或减少织机任何部件、不改变织机原装配规格的基础上,通过产品本身的梭子来调整相关部件的距离和位置,而A公司采用三向规来调整梭子库脚与梭箱底板之间的距离。因此,甲公司使用的调整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相同,甲公司的技术方案不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刘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判决,驳回刘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专利相关自动换梭织机适用于有梭织机用木梭换梭的调整方法,不延伸至产品。换梭的调整方法是由权利要求1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构成的完整技术方案。A公司使用的换梭调整方法只有一个技术特征:用三用规校正梭库脚的高度,即用三用规检查梭库脚与梭箱底板之间的距离。如果距离不对,稍微松开梭库主轴螺母,用扳手开口夹紧螺母,以角铁为支点向上撬,使主轴在支撑脚长孔内向上移动,或轻敲梭库主轴,使主轴向下移动进行调整。将A公司使用的换梭调整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前者仅有一个技术特征,缺少专利方法中的后两个技术特征,且前者仅有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A既不相同也不相同,存在质的区别。涉及的专利是在不增加或减少织机任何部件,不改变织机原有装配规格的基础上,用手握住木梭进行换梭。而A公司则利用三用规检查调整梭基脚与梭箱底板之间的距离,从而达到更换和调整梭的目的。因此,甲公司使用的换梭调整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相同,不属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其行为不侵犯涉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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