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拒付物业费怎么办)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拒付物业费

时间 2023-06-10 09:3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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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拒付物业费

2011年3月10日,物业公司与三水怡生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复印件,其中约定多层每月物业费0.70元/平方米。合同期限为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刘是三水一生家园7号楼3单元402室的业主,建筑面积127.99平方米。刘未向物业公司缴纳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1343.90元。故物业公司起诉要求判决:刘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343.90元。

法院判决:刘某应当支付物业费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权利。据此判决如下:刘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343.90元。刘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刘负担。

律师说法: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8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物主有约束力。”而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规定说明物业公司与三水怡生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对包括刘在内的三水怡生家园全体业主有效。物业管理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两被告作为三水怡生家园的业主之一,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因此,物业公司要求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以上是“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案例介绍。在这里提醒大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是有约束力的。业主接受物业服务后,应当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如有争议,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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