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软件产品 如何确定终止后归属及使用

时间 2023-06-07 09:3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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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合作开发软件产品,如何确定终止后归属及使用

A公司是wwwNaNmcn网站的主办单位,审批时间为2012年2月24日。2014年7月16日,上海东方公证处分别出具了(2014)沪东郑经字第3957号、第3958号公证书,公证过程记录如下:1 .申请人叶某称,2013年9月28日,他登录公证处“公证证据宝”3354电子数据提取存储平台(以下简称“叶某”2。公证员通过平台后台核对叶出示的电子数据提取码,验证通过。提取代码生成的电子视频数据文件及相关文件传输至公证处电脑,视频数据文件实时播放和抓拍。上述公证书所附截图及光盘显示:2013年9月28日,在地址栏输入wwwNaNmcn进入“亚视科技”网站首页,导出http://wti123456.gicp.net、R & amp流程管理平台和CPMS平台用户手册。B公司要求:1。A公司立即停止侵犯B公司涉案软件CPMSV3.0著作权,并在csdn.net网站刊登道歉声明一个月;2.甲公司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3.甲公司赔偿乙公司公证费4000元、律师服务费7 500元,共计11 500元。

法院判决:难以认定著作权属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关于涉案软件的权属问题,根据B公司的陈述及相关判决书、笔录,软件的开发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有多个版本,各版本的目录结构基本相同,部分版本高度相似,且与案外人叶与C公司合作期间开发的产品有直接关系。本案中,B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涉案软件或向客户提供了该软件。根据B公司自述的开发流程,涉案软件的开发时间仅为14天,于2012年5月14日完成。这一时间与版权登记证书中记录的开发完成时间和出版时间相矛盾。同时,B公司经过比对,确认涉案软件的界面和源代码与被控侵权的“201111”软件完全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解决的关键在于叶与C公司在协议终止后明确了其合作期间开发的软件产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案双方虽对CPMS软件进行了著作权著作权登记,但著作权登记机构的著作权登记是形式审查,仅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确认涉案CPMS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于涉案软件是否享有著作权尚不明确,一审法院难以支持B公司的诉讼。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著作权归属

首先,通过与案外人C公司签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协议,取得CPMS软件版本的全部著作权,并可以修正软件各版本的缺陷,开发新功能,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其次,C公司与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产品开发与推广合作协议》号,明确约定C公司拥有双方合作期间产品的知识产权。慧创公司安装的CMPS软件是C公司与叶某合作期间完成的,叶某也获得了相关项目的利润分成。叶某还在(2012)徐民三(知)第125号诉C公司案的一审庭审中称,“201111”软件(本案被控侵权软件)与汇创公司安装的CPMS软件一致。再次,C公司与叶某之间的“201111”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在双方合作协议终止后尚未明确,且双方在相关诉讼中均未请求法院处理,故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目前尚不明确。最后,在本案一审庭审中,上诉人经与“201111”软件比对,确认其主张的涉案软件的界面和源代码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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