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承诺不一致]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时效力应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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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时效力应当如何确定
2013年6月5日,加工厂A欲购买一批不锈钢板材,于是发邮件给材料厂B,称:本超市欲购买不锈钢锅,材料要求为A04,厚度2mm,价格为3000元/吨,共购买10吨。如果你有这份材料,请联系我们。材料厂B收到邮件后回复:最近不锈钢板材价格上涨很多,市场价格达到3500元/吨。如果价格合适,我们将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板材。
仲裁庭意见: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时效力应当如何确定
材料厂B改变了加工厂A给出的价格,构成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是新的要约,承诺没有生效。
律师说法: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时效力应当如何确定
《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要约人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能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可见,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具有承诺的效力,应当视为新的要约。如果你对要约的内容做了非实质性的修改,承诺就会生效,但这种效力不是无条件的。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要约的变更,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对要约内容作任何变更的,要约中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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