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店家一体”的场所 如何认定为入户抢劫?
【一个“门店一体”的地方被抢劫如何认定为入室盗窃?]这是很多朋友的问题。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三嫌犯抢劫“店家一体”的场所
犯罪嫌疑人魏、岳、刘合谋抢劫。一天下午,三人手持玩具手枪、尼龙绳、三角刀等作案工具,在芳芳店附近伺机作案。当晚10点左右,芳芳店老板陈某正准备拉下卷帘门停止营业。岳某以买啤酒为由进店。当陈转身去拿东西时,和冲进店里,用力拉下卷帘门。三人用模拟玩具手枪和三角刀抵御陈进行的威胁,并用透明胶带绑住他们的嘴和眼睛。魏某从营业箱内抢走现金1550元,刘某冲进店内卧室,持刀威胁正在床上睡觉的的妻子和女儿,抢走现金3900余元。
如何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于“店店合一”的场所,要根据该场所当时承担的具体功能进行具体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认定“入室盗窃”,要注意考察行为人“入室盗窃”的目的,区分“入室盗窃”和“入室抢劫”。以侵害屋内人员的人身和财产为目的,进入屋内后实施抢劫,包括盗窃、诈骗等犯罪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室盗窃”。拜访朋友等原因并经室内工作人员允许进入住宅后,临时实施抢劫或者临时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的人,转化为抢劫罪,不应认定为“入室盗窃”。对于一部分时间从事营业,一部分时间用于日常生活的场所,如果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室抢劫或者以购物为名欺骗开门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室盗窃”。
对于部分用于营业、部分用于生活且相互之间有明确分隔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没有明确区分场所,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室盗窃”,但在非营业时间实施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室盗窃”。
本案犯罪嫌疑人作案时,被害人正要拉下卷帘门,但卷帘门尚未关闭,店铺也未完全关门,说明该处仍为商业场所。嫌疑人以买啤酒为由进入商店。此时该店铺处于持续营业状态,场所功能尚未转换为家庭住宅,故不应认定为住户。不属于“入室盗窃”,应认定为普通抢劫。
综上所述,在抢劫“店合一”场所时,需要具体分析该场所在抢劫过程中承担了哪些职能。根据承担的职能不同,需要确定普通抢劫罪和入户抢劫罪。具体问题请咨询法邦专业刑事律师。以便妥善解决这一事件。
(抢劫“店内合一”的场所如何认定为入室盗窃?)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到此为止。希望对正在看文章!的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