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合作合同是否需报批 未报批合同是否生效

时间 2023-10-12 09:4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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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合作合同未报批 效力问题引纠纷

2006年,范与祥兴煤矿签订《协议》,约定因祥兴煤矿资金不足,双方共同开采、经营、销售祥兴煤矿的煤炭;签订合同后,范向祥兴煤矿支付定金500万元;祥兴煤矿将现有机器设备交给范,范享有自主开采、自主经营、自主生产、自主销售的权利;祥兴煤矿拥有利润分配权和开采生产监督权。叶某为祥兴煤矿提供担保。

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祥兴煤矿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年11月,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第140号裁决《协议》被驳回;祥兴煤矿和叶某向范支付了扣除范应得利润后的应付款项。

在上述仲裁案件受理期间,叶还以《协议》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昆明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12年7月以《协议》违反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为由,作出149号裁决书:确认《协议》无效,叶不承担担保责任。经范申请,昆明中院撤销了149号裁定。

2012年2月,叶某向昆明中院申请撤销140号裁定,主要理由是《协议》因涉及矿山承包而非合作开发,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昆明中院认为,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叶的申请。

2012年8月,范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40号裁定。执行期间,叶某向曲靖中院提出了不予执行申请。曲靖中院认为,昆明仲裁委已作出两次结果截然相反的生效裁决,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故决定不执行140号裁决。范某提出异议,曲靖中院裁定驳回范某的异议申请。

范不服曲靖中院裁定,向云南高院申请复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协议》实质上是合同转让采矿权,应适用相关行政法规进行审查。但昆明仲裁委确有法律适用错误,故裁定驳回范的复议申请。

范不服云南省高院的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裁定撤销原执行裁定,依法执行140号裁定。

采矿权合作合同是否需报批 未报批合同是否生效

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当报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矿业权转让包括合作方式。那么,矿业权合作合同一定要报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吗?最高法院认为,矿业权合作包括两种模式:实质性合作和契约性合作。前者涉及矿业权转让,应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后者不涉及矿业权转让,无需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

叶某败诉的原因是:

第一,只有具有矿业权转让性质的合同和合作合同才能适用矿业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的要求。根据本案查明的《协议》的约定内容及双方分享的利润,采矿权人未发生变更,相关证件、印章及对外指定账户均由祥兴煤矿等持有和管理。不具备矿业权转让的特征(转让所有与矿业权相对应的实体权益,改变矿业权人的身份)。《协议》在性质上应该算是契约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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