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高息不受保护 预扣利息不能计入本金

时间 2023-10-06 10:3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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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8日,杨某某与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杨某某借款1000万元,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借款利息,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综合服务费;到期不还贷款的,每日按贷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王某某、张某某为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当日,杨将借款500万元转入王账户。同日,张某某向案外人陈某某账户转账人民币20万元。2014年4月10日、4月17日,杨某某与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王某某、张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两份,金额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与2014年3月18日的条款相同。合同签订当日,牟阳将借款200万元、300万元分别打入王某账户。同日,张某某向陈某账户转账8万元、20万元。2014年4月18日至7月17日,张某某、王某某先后向案外人陈某某账户转账支付款项共计132万元。庭审中,杨某承认王某、张某某在陈某账户内的款项全部为利息。2014年12月29日,杨起诉至法院,要求重庆XXX建材有限公司、王XXX、张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相应利息及综合服务费。

法院裁判

重庆二中院认为,合同既约定了月利率2%,又约定了月综合服务费2%,其目的是避免收取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法院不予保护。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应当与本金相抵。此外,杨某在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当天,通过案外人陈某某的账户收取利息共计48万元,属于截留利息的行为。该48万元应从贷款本金中扣除。

风险提示

民间借贷的约定利率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1991年实施的《借款合同》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调整了利率规定,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应予保护;年利率超过24%但未超过36%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即使支付了,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返还。此外,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提前从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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