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内取得的股票期权 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很多朋友有疑问,婚姻中一方获得的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例简介:夫妻一方婚内取得的股票期权
高与罗于200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罗自2007年起在远洋运输公司(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每年都授予罗股票期权。现在,授予的可行使股票期权数量为20,000股,行使价为5.66港元。罗在宏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账户中的股票和基金资产合计183,193.66元。罗某分别于2010年4月21日、27日从其所有账户中转出5万元、23万元,用于偿还其此前向母亲借款。至此,罗账户资金余额为20717.45元。罗的母亲与高的关系不好,高的父亲得了重病去世。罗只给了5万元医药费,没有参加葬礼。最后,高某与罗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一方婚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属于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准许高与罗离婚。另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员工在工作单位获得股票期权。因为股票期权是为了激励员工而对员工实行的一种激励和奖励制度,员工在行使权利时,可以获得一定的收入,具有工资和奖金的性质。所以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公司员工的配偶因双方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时,人民法院有权将公司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于股票期权有一定的身份,所以应该归公司员工所有。公司员工获得股票期权时,要付给配偶一定的钱。故判决罗持有的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股票期权归罗所有,罗支付高24880港元;被告人罗在宏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账户所对应的全部资产归被告人罗所有,罗支付给高人民币91,596.83元;罗的其他账户存款账户内的存款归罗所有,罗支付高人民币10,358.73元;罗付给高十四万元。
律师说法:一方婚内取得的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继承或者赠与,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我国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一般视为工资收入。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单位取得的股票期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分割。但是因为股票期权有一定的身份,所以应该是公司员工所有。公司员工获得股票期权时,要付给配偶一定的钱。故本案中,罗在远洋运输公司取得的股票期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基于股票期权的某种身份,罗在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期权归罗所有,罗支付高某一定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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