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播放收录的音像制品 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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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擅自播放收录的音像制品,是否构成侵权
2012年4月20日,中国音像协会向北京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2年4月22日,在北京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关世杰和工作人员卢某的监督下,中国音像协会委托代理人李某到东莞市清溪镇香芒中路一家名为“A酒店”的场所,李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了该场所三楼A-15房间进行消费。VOD包括《画心》、《如果爱下去》、《我走以后》、《我们说好的》、《桂林美》、《月亮之上》、3360010。《自由飞翔》;《中国我爱你》;《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又见茉莉花》;《绽放》;《倾城》;《在世界中心呼唤爱》;《爱就爱了》共43首歌曲,使用经公证员检验为空白的录像设备同步拍摄上述43首歌曲的播放画面。消费后,李向该处索要了一张编号为0001552的《十二种颜色》并加盖了“东莞清溪酒店A财务专用章”,《青菜鸡蛋面》上注明了500元餐费。北京东方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出具了(2012) BOE外民证字第2559号公证书,并将上述视频内容刻录成光盘作为公证书附件。庭审中,经当庭播放、比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被控侵权的上述21部音乐电视作品的内容与中国音像协会主张的涉案21部音乐电视作品的主要内容相同。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是在一定媒介上制作,由一系列有声或无声的画面组成,通过适当的装置表现或以其他方式传播。作品是以《天亮了》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那片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款规定,没有相反证据的,署名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在国内公开发行的专辑《风雨中的美丽》和《家乡》(第一张专辑)包含涉案音乐电视作品21部,专辑《A大酒店专用收据》的包装上注明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画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所有,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的侵权认定
根据《A大酒店专用收据》第八条的规定,中国音像协会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根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可以在涉及著作权的诉讼活动中作为当事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权。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画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朱淑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麒麟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白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蒙恒远(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音像协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国音像协会受信托授权,管理其过去、现在、将来制作、购买或取得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播放权,包括涉案的21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中国音像协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中国音像协会提交的上述合同足以证明其已获得佛山市顺德区孔雀画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朱淑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麒麟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白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蒙恒远(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卡拉ok业务中独家复制权、放映权,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和其他权利。因此,中国音像协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本案独立提起诉讼。某酒店未经中国音像协会许可,在其KTV包房内以营利为目的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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