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 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时间 2023-09-25 09:4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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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

刘和赵在工作中相识相恋。后因刘某怀孕但未达到婚龄,刘某用其姐姐刘某的身份证(刘某本人照片)登记与赵某结婚。后刘某用刘某的身份证为其子女办理了出生证明。后来赵外出打工,再也没有联系过刘。刘以赵某长期外出为由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抚养子女,并请求法院向民政部门提出司法意见,建议民政部门撤销其婚姻登记。

法院判决:借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有效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借用其姐姐刘某的身份证与赵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用刘某的身份证为其子女办理出生证明,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但刘某与赵某有结婚的共同愿望和行为,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刘与赵不同意结婚,也未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故刘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成立,而刘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未成立。目前,原告刘、被告赵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无效婚姻关系已经消失,应认定其婚姻有效。因被告赵下落不明两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本院支持原告刘的离婚请求。在医学证明上,赵与刘的女儿赵与刘的亲子关系概率大于99.99%。应当认定刘某是赵某的亲生母亲,刘某不是赵某的亲生母亲。

律师说法: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 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四)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申请时法律上无效的婚姻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中,刘某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借用其姐姐刘某的身份证与赵某结婚,但现已达到法定年龄,不存在未达到法定年龄的情况,故刘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应成立。另外,刘某与赵某有共同结婚的愿望和行为,双方已同居。但刘与赵之间并无结婚意向,不存在同居事实。因此,刘与赵的婚姻关系成立,而刘与赵的婚姻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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