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承兑汇票 成立违法票据承兑罪

时间 2023-09-22 10:1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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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承兑汇票。

2016年4月,李(另案处理)为套取大额贷款资金,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虚构贸易背景、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方式,向郑州某银行申请承兑汇票。银行经理赵在核对李的申请条件后,知道承兑是假的,便非法向李签发了一张500万元的承兑汇票。2016年10月承兑汇票到期后,李无力还款,立案。经银行审计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赵的行为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

法院判决:成立对违法票据承兑罪。

被告人赵犯接受非法票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理由:被告人赵作为银行职员,在票据业务中承兑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承兑汇票罪。

律师说法:成立对违法票据承兑罪。

非法票据承兑、付款、担保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违反《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付款或者担保票据,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赵对李提供的虚假申请材料是知情的。他在审核李的申报材料时,发现李不符合受理条件。但赵为李谋取私利非法承兑汇票,经审计鉴定给银行造成损失300万。赵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承兑汇票罪。犯罪后,赵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赵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存在再次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对其作出缓刑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违反比尔劳的规定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票据,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五条【非法票据承兑、付款、担保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违反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付款、担保票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第一百八十九条非法票据承兑、付款、担保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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