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租赁大棚实为商业经营 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
今天打着租房的幌子租大棚,其实就是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商业经营合同的相关内容。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就带朋友们去看看吧!
案件详情: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 效力如何认定
魏等人诉称,因该农业公司声称城镇居民可承包农村的窝棚建设“家庭农场”,其租用大棚并于2012年开工建设。事实上,该农业公司隐瞒了***已下发通知温室只能用于种植,且原本建在温室内的设施已被拆除的事实,导致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修建的设施被强行拆除。现在,“家庭农场”计划已经无法实施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于2015年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农资公司返还承包费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农业公司辩称,他们不允许改变温室的用途,如改建和扩建。魏等人主张农业公司在大棚内进行了相关建设,并允许租户重建,但没有证据支持。因此,大棚内设施被拆除的后果系魏等人擅自违法建设所致,农资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双方的《承包合同》称为租用农业大棚。实际上,土地是用来建房进行商业运作的,这是掩盖非法目的的合法途径。因此违反了法律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公示和《承包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实际上已经约定将合同所涉及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当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将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农业公司应返还魏等人支付的款项。故农资公司应退还魏等人剩余“承包费”24万余元。
律师分析:订立合同勿违反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双方的合同叫租赁农业大棚。实际上,土地是用来建房进行商业运作的,这是掩盖非法目的的合法途径。因此违反了法律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双方约定涉案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律师提醒您,订立合同时不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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