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延迟签订后果)生效合同延迟履行怎么办

时间 2023-09-04 09:4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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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不履行合同被诉至法院

2013年7月8日与原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号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松桃县东城新区滨江花园9号楼1层103号商铺,面积52.54 m2,月租金35元∕ m2,租赁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被告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一次支付半年的租金。从合同签订的次日起,被告应支付前半年的租金。剩余半年的租金应由被告在每半年的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支付。在按35元∕ ∕月的标准支付原告上半年(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的租金后,被告尚未支付剩余租赁期(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租金。2014年2月20日,原告书面通知被告于2014年2月25日前支付所欠租金,被告未予办理。《商铺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乙方(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店铺;1.未支付租金或者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超过30日的;2.未付费用超过1000元;《商铺租赁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乙方(被告)有店铺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合同解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被告)应向甲方支付所欠租金的100%作为违约金。”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定金,欠原告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租金共计人民币12872.3元。

法官判决:解除合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1.解除原告A公司与被告罗某于2013年7月8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号;

2.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A位于松桃县东城新区滨江花园B区9号1楼103号商铺;

三。被告罗某支付原告A公司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租金共计人民币12872.3元;并支付原告A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1487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还清。

债务人不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债务人应当依照《商铺租赁合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生效合同及时履行,否则会有解约、违约风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登记等程序方可生效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7月8日签订的《合同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所以《合同法》是合法有效的。

2、《商铺租赁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商铺租赁合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2014年2月20日,原告书面通知被告于2014年2月25日前支付所欠租金,被告未履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租金共计人民币12872.3元(35元∕132

3、《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解除条件满足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法》的约定,解除合同时被告应返还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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