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商标中断使用 还能否主张构成恶意抢注

时间 2023-09-03 10:2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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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在先商标中断使用,还能否主张构成恶意抢注

甲公司于2011年8月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9805312号商标“邢声雷邢声雷及图片”,并于2012年10月7日核准注册。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2年10月6日,该商标被核准使用于第29国际分类中的肉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泡菜、鸡蛋、零食。2015年8月31日,雷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主要理由是:雷及其家人已经将雷作为商号和商标使用。该商标纠纷是A公司对此前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雷商标的恶意抢注,损害了的合法权益。甲公司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造成不良影响。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雷某认可其家人自1956年起未使用雷某商号及商标;牟磊提交的立案证据虽能证明雷英杰是其祖父,且“兴盛雷”牛肉在解放前在平遥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不能证明牟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将“兴盛雷”作为商号使用,并在肉类、小吃、主要果蔬等方面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不足以证明其曾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兴盛磊”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牟磊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不当占用社会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恶意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判决:驳回雷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商标争议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双方主张的品牌名称在市场上是众所周知的。如果他人未经许可,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品牌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当事人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依据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与该企业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的企业名称简称提出主张的,适用前款规定。判断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的权益,通常应考虑以下要素:1。商号的注册和使用日期应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2.争议商标与原商号相同或近似;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先商号已经在中国使用,并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4.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损害在先商号所有人的利益。

在本案中,牟磊承认其家族自1956年以来从未在业务中使用过兴盛磊的商号和商标。虽然牟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兴盛雷牛肉在解放前在山西平遥有一定知名度,但兴盛雷牛肉的商号和商标已经停止使用60多年。由于雷氏家族没有继续使用兴盛雷牛肉商号和商标,其影响力和声誉已经中断。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雷牛肉商号及商标在1956年被停止使用后,至争议商标申请之日止,已将雷作为商号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类、以果蔬为主的小吃、泡菜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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