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意外死亡 商业保险的赔付金归属谁?

时间 2023-09-02 09:4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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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员工意外死亡 保险金权属不明引纠纷

刘是某公司员工。刘被诊断为急性毒蕈中毒,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3月24日死亡。2015年1月20日,仲裁庭判决某公司需支付刘家属丧葬补助费7518元、一次性救济费15036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15036元。2014年2月28日,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1日,被保险人为某公司。2014年9月25日,保险公司就刘某死亡事故赔付a公司15万元。后刘某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返还差额112410元。

法院裁判 人身意外险 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员工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本案中某公司获得的雇主责任险赔付是基于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刘某的死亡虽然是某公司保险赔付的原因,但刘某本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没有获得保险赔付的法律依据。刘的另一名亲属已获得某公司依法应支付的款项。某公司的保险赔付并未对刘的亲属造成任何损失。刘亲属主张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本案死者刘系误食野生毒蘑菇中毒死亡,属于非因工死亡。不属于雇主责任险主险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范围,而属于24小时意外条款中延长保险范围的附加条款。保险公司也根据该条款向某公司支付了15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其次,本案中,根据附加险的延长24小时意外条款B款中的约定内容,可以看出该条款涉及的保险内容是基于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不是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因此,扩展24小事故条款B款所涉及的保险性质应为人身保险,而非雇主责任险。最后,本案的保险条款没有明确规定意外险的受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投保人已经为与其发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了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涉及保险理赔15万元。综上所述,由于本案保险理赔款15万元的受益人是刘某的亲属,而非某公司,某公司在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应当向刘某的亲属支付这笔款项,但其并未支付,刘某的亲属索赔后,该公司拒绝支付。因此,该公司占有本案15万元的索赔款已构成不当得利,甲公司应将此款返还刘的亲属。刘的亲属在本案中仅主张112410元,是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员工意外死亡 商业保险的赔付金归属谁?

1.用人单位想为员工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赔偿金归职工或其亲属所有。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也应当依法承担。

2.如果雇主想降低雇佣风险,就应该购买雇主责任险。用人单位依法对员工进行赔付后,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损失赔付,以补偿自己的损失。

就本案而言,某公司为员工购买了雇主责任险。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员工发生意外,单位进行赔偿后,保险公司应向单位支付相应金额的保险金。而刘误食野生毒蘑菇中毒死亡,属于非因工死亡,不属于约定的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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