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藏匿转移赃款赃物的后果)非法吸收存款罪中被告人提供财产线索协助追赃的如何处罚

时间 2023-09-01 09:46金融资讯

最近有朋友问《(协助藏匿转移赃款赃物的后果)非法吸收存款罪中被告人提供财产线索协助追赃的如何处罚》。今天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下!

案情简介:违规建网贷平台非法集资

2014年5月,赵投资注册了郑州Y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曾任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业务拓展、人员招聘、客户服务管理和技术维护。2014年7月28日,公司建立网上投资平台,向公众推广其债权投资模式。以提供基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6%年利息的高额回报,并通过网络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至2016年10月31日,网络投资平台累计吸收公众存款超过1亿元。2016年12月2日、12月15日,被告人赵某、钱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二人均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理由:被告人赵、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赵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及的集资款全部追回,按照投资参与人未支付本金的比例返还给投资参与人。

张献伟律师:积极协助追赃可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赵的家属来到的律师处。经过对案情的认真分析,张律积极动员被告人家属代替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尚未追回的涉案金额将达5000万。经上诉,二审法院采纳了未追回的涉案金额已大幅减少的辩护意见,二审从轻改判。赵的刑期从五年改为四年。

律师说法:积极退赃协助赃款的应酌情从轻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中,往往涉及的受害人较多,非法集资的涉案金额较高。案发后被告人退缴赃款赃物不属于法定量刑情节,但确有说服上级退缴赃款赃物的酌定情节。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追赃,减少被害人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赵某、钱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中,由于赵集资数额巨大,考虑到被害人众多的现实情况,法院没有对赵从轻处罚。二审律师介入后,积极做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工作,使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协助追悼会,大大减少追悼会的赃款,也可能减少被害人的损失。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在二审期间退赃、协助脏活等情节,二审作出从轻判决。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

以上是对“如何处罚被告人”这个问题的回答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