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赔偿协议的共同甲方 对内是否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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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共同甲方向无过错的车主追偿
2011年,李驾驶王名下车辆发生单方事故,导致常死亡。李某、王某作为甲方与死者亲属签订赔偿协议后,李某支付给死者亲属24万元。生效判决认定“李作为连带责任义务人之一,在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后,可以追偿王应当承担的部分”。2014年,李某据此起诉王某,并追回赔偿金12万元。
法院判决:共同甲方对内不一定要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协议约定甲方赔偿乙方24万元,李、王因该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外部责任。李与王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仍需根据双方的具体约定确定。基于约定的连带责任地位,在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后,对王行使追偿权,但其具体追偿请求应有法定或约定的依据。因两人在协议中未约定内部责任分担比例,李依据此协议对王行使12万元的追偿权,证据不足。对于源于约定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连带责任,如果连带责任人没有约定内部责任比例,法院仍需根据两人的法律责任比例,依据相关法律确定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追偿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因王某没有过错,不能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李某向王某主张12万元的追偿权,缺乏约定或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李、王并非《担保法》司法解释所指的连带保证人。故李要求适用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追偿款项的要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李的诉请。
律师说法:对外赔偿协议的共同甲方,对内是否要承担责任
司机对事故受害人进行赔偿后,以赔偿协议中车主共同赔偿甲方为由,向无过错车主主张赔偿的,不予支持。本案诉讼协议写明甲方赔偿乙方24万元,李、王因该协议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对外责任。李与王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仍需根据双方的具体约定确定。基于约定的连带责任地位,在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后,对王行使追偿权,但其具体追偿请求应有法定或约定的依据。因两人在协议中未约定内部责任分担比例,李依据此协议对王行使12万元的追偿权,证据不足。本案中,李、王并非司法解释《担保法》所指的连带保证人,故不能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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