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他人信用卡 是犯罪行为吗

时间 2023-08-19 10:0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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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持有他人信用卡

2014年11月初,陈某与在逃的明仔合谋实施电信诈骗,明仔将一批银行卡交给陈某,用于提取诈骗分子电信诈骗的钱款。2014年12月3日,持蔡某的信用卡到银行提取47000元。陈某在运送赃款途中被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缴获赃款4.7万元。当日,民警依法对陈某租住的出租屋进行搜查,查获他人银行卡50张、他人二代身份证27张、手机3部、一张“小飞象”纸条、黑色笔记本一本。经核查,其中30张信用卡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信用卡”。

法院判决: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陈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30张,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陈某对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是犯罪行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大量持有、运输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

(四)向他人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在信用卡发行和使用过程中,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妨害国家信用卡管理活动,扰乱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违反了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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