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为什么要废掉』为什么要废除劳动教养?I专业刑事辩护律师I北京刑事律师

时间 2023-08-18 09:5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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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不断的进步,在日常中我们通常会追寻去粗取精的态度,吸收好的摒弃不好的文化。时代在进步,很多东西会跟不上时代的脚步,那么我们就应该去除或者修改,

为什么要废除劳动教养

总的来说,提出废除劳教制度是必要的、可行的,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强化法治思维和社会管理方式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需要强调的是,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侵害,中国还需要完善惩治和纠正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

(1)劳动教养违反宪法

这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它违反了法治的宪法原则(第5条)和人权保护原则(第33条)。第二,直接违反宪法规则。《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一款)。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二款)。”劳动教养制度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一种刑罚。是比逮捕更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自然要遵守宪法第37条的规定。

(2)劳动教养违反了《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

《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刑罚”只能由法律制定。劳动教养一次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最长可达四年。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在很多地方采取“连续劳动教养”的方式,时间会更长。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毫无疑问,这样的事情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但是劳动教养的基本文件还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更何况之前只是以“党的文件”为依据。这个决定充其量只是一个“行政命令”而非法律。因为1954年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单一立法体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第二十二条)”,制定法律的权力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甚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解释法律”和“制定法令”的权力(第三十一条)。至于国务院,它只有权“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第49条)”。单从立法形式上看,行政命令剥夺人身自由已经不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

(3)劳动教养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劳动教养这种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刑罚,没有经过刑事诉讼程序,违反正当程序。二是由于公安执法力度大,违反正当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劳动教养决定由各地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但实际上,由于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公安机关,日常事务也由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机关,劳动教养的对象是可能破坏社会治安的人。这就导致了公安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局面。即使公安机关是出于公共利益,也不排除仅从本单位的职责出发,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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