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烧车是危害社会罪还是放火罪判刑]防火烧车是危害社会罪还是放火罪

时间 2023-08-18 09: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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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在职工人,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现住武汉市江岸区。2021年1月12日刑事拘留,同月25日逮捕。他现在被关押在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律师吴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梁犯吴欣放火罪,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定辩护人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及其委托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因怀疑被害人徐某与其妻张某有暧昧关系,产生不满, 于是他通过安装在其车内的GPS轨道得知了徐某车辆的具体地址,该车的号牌为徐某的车牌为:鄂梁梁某见车内有两件疑似其妻张某的衣服后,用手肘打破车窗,取出其衣服,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后将燃烧的衣服扔入鄂A小型轿车内,致使许某的鄂A车内据武汉市新洲发改局介绍,三辆被烧毁的小型汽车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16587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赴(北京)有限公司武汉经营部,结合案发现场周边视频监控相关线索调取相关资料,锁定梁为报复放火车辆的犯罪嫌疑人。2021年1月11日,在武汉市江岸区卫桑路81中学门口,梁被传唤到案。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被刑事拘留。

在侦查期间,梁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徐某、姚某、王某达成赔偿协议,梁某的亲属赔偿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5万元;赔偿姚经济损失5050元;为赔偿王某经济损失5000元,徐某、姚某、王某出具谅解书,对梁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登记表、抓拍过程、现场辨认笔录、放火现场照片的辨认、在A租车及归还地点的照片

气象证明、梁提供的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人员基本情况、受损财物价格认定结论、证人任某、李某1、钟某、李某2、梁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姚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被证明足以识别。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故意放火发泄情绪,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梁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只因行为可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他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梁某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对他从轻处罚。据此,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虽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但被告人梁某采取危险方法故意放火,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要公私财产的安全,且放火后无补救措施。他向辩护人提出,本案是激情犯罪,事后有补救措施。他的意见对社会没有危害,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和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刑期折抵一日,即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羁押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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