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督管理权限]证券监督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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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机关?
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职责所享有的权力。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调查取证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调查取证。
2.提问的权利。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权要求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就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和盖章的权利。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他们还有权封存可能被转移或隐藏的文件和资料。被封存的文件和资料,有关人员不得随意处置。
4.查询账户,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当事人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证券、证券账户。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和证券的,有权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与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并依法进行审批、登记和备案;
(二)依法监督管理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和结算;
(三)依法监督管理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
(四)依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披露;
(六)依法指导和监督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
(七)依法监测、防范和处置证券市场风险;
(八)依法开展投资者教育;
(九)依法查处证券违法行为;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就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支付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信息,
(七)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人的证券交易,但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依法制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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