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股权分割》离婚案件中拟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的分割

时间 2023-08-14 10:13金融资讯

最近有朋友问离婚案件中《民法典离婚股权分割》上市公司保荐人股份分割问题。今天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下!

随着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分割类型的日益复杂,离婚案件中股份公司股权分割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存在股东间的优先购买权,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禁止性在于《公司法》的规定及相关法律。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有一家公司或企业是夫妻一方共同拥有和经营的,而这家公司或企业的股权通常构成夫妻共同财产或婚姻财产的一部分。离婚后,夫妻双方通常不太可能继续共同经营自己的公司或企业,这也涉及到离婚时企业的分配问题。然而,通常的做法是,配偶一方购买另一方拥有的所有股份,而他或她继续经营公司或企业。

但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操作是不同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不一定相同。案例:张兰(女,化名)与丽丽(男,化名)结婚十七年,现育有一女,十五岁,均为上海人。

2002年,李李氏家族在上海松江成立了股份公司,有五个发起人(包括两个法人)。张李持有股份公司20%的股份,为公司董事。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目前,公司计划在上海上市。张兰和丽丽因感情不和想解除婚姻,但在股份分割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

因此,产生纠纷。分析:根据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发起人可以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公司法》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由于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初期对公司的设立、财产稳定和组织管理有较大影响,为了保护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防止发起人利用已成立的公司进行投机活动,保证公司成立后一段时间内的顺利经营,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一般受到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对比之前的《公司法》,可以看出,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放宽了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将禁止发起人转让股份的期限由三年缩短为一年。

在这种情况下,李李也是公司的董事。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也有限制。为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公司法》还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份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你可以看到。修订后的《公司法》放宽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转让股份的限制,将绝对禁止转让修改为允许有条件转让;公司持有的股份不得在o年内转让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