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劫持域名的形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如何定罪处罚?

时间 2023-08-09 09: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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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以劫持域名的形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被告人李,男,1991年8月出生,个体工商户。为获取非法利益,他策划修改大型互联网网站域名解析方向,劫持互联网流量访问相关赌博网站,获取赌博网站境外广告推广流量提成。2014年10月20日,李某冒充某知名网站工作人员,伪造网站公司营业执照,骗取网站注册服务商信任,取得网站域名解析服务管理权限。10月21日,李通过其在域名解析服务网站平台注册的账号,自动生成该知名网站二级子域名的DNS(域名系统)解析列表,并修改该网站子域名的IP方向,将其连接至租用境外虚拟服务器建立的赌博网站的广告页面。当日19时许,李某对网站域名解析服务器的修改生效,导致网站无法正常运行。3时许,知名网站经过技术排查,恢复正常运行。11月25日,李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事件发生时,李并未获利。

经司法鉴定,该知名网站共有有效用户559万,其中邮箱系统有效用户36万。根据日均电脑客户端访问量计算,10月7日至10月20日,邮箱系统日均访问量达12.3万次。李某的行为导致该知名网站在10月21日19时至23时约四个小时无法正常履行服务功能。事发当天,邮件系统电脑客户端的访问量仅从12.3万下降到4.43万。

法院判决:李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案中,2015年4月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4日,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李的行为符合“服务五万人以上用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超过一小时”、“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结合量刑情节,判处李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律师说法:李某劫持域名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修改、干扰

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的方向,强制用户偏离目标网站或网页进入指定网站或网页,是典型的域名劫持行为。人们利用恶意代码修改目标网站的域名解析服务器,目标网站的域名被恶意解析到其他IP地址,使网站的服务功能无法正常发挥。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修改和干扰,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服务一万名以上用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超过一小时的,属于“后果严重”,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为5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超过1小时不能正常运行的,后果特别严重。

可以认定受损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用户数量,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和使用特点,结合网站注册用户和浏览用户的具体情况,做出客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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