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劳动合同补偿]工作地点变动,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吗?

时间 2023-08-07 09:5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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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工作地点变更引发的纠纷

刘于2007年4月加入A公司,担任服务部部长,工作地点在大连,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4月13日,A公司发布人事变动安排通知,主变工作地点变更为上海。2016年4月25日,刘向A公司发送《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不同意调动,同意公司对调动的异议,愿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刘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支持刘的请求。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A公司已经正式告知员工,将关闭大连分公司办公场所,不能再为大连分公司员工提供工作岗位和业务内容。应当认为,在A公司与刘的协商过程中,双方未能就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中,甲公司应向刘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刘主张双方不能因工作地点调整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合理的。

仲裁裁决:'s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实践中,并非所有用人单位的调动都适用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通常是指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调动。这项规定可以适用。

3.在实践中,如果雇主搬到靠近同一市区的地方,法院通常会将其认定为一般变动。在工作内容和报酬不变且企业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况下,近距离搬迁不会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应当允许合理变更工作地点。

4.如果用人单位跨省异地变更工作地点,在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A公司已经正式通知员工,将关闭大连分公司办公场所,不能再为大连分公司员工提供工作岗位和业务内容。应当认为,在A公司与刘的协商过程中,双方未能就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中,甲公司应向刘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刘主张双方不能因工作地点调整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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