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按照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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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员工小明,因连续四天旷工,被公司辞退。
公司《员工手册》有规定,在合同期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到3天的,公司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认为,旷工4天后,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而且《员工手册》在制定时履行了民主程序,小明也签收了手册。
小明拿出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员工累计旷工5天,公司才可以辞退员工,但旷工4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辞退条件。
最后,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仲裁裁定公司以员工旷工4天为由辞退员工违法。
本案中,员工旷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公司输了官司,真的很值得深思。
当员工手册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首先适用劳动合同中“因累计旷工满5日而辞退员工”的规定。《员工手册》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冲突的,以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当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可能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产生影响。
在行使用工管理权时,要特别注意劳动合同中的规定与规章制度中的内容是否有冲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核对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对两者相抵触的内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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