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职业技能考试被认定旷工,是否于法有据?

时间 2023-08-02 09:3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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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参加培训被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1年9月20日,潘中华进入永刚公司,做维修工。最近一次劳动合同签订于2012年11月28日,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2月29日至2015年12月28日。2013年3月28日,潘中华向永刚公司相关负责人请假,理由是2013年3月29日至2013年4月3日要参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考试,故请假6天,时间为2013年3月29日至2013年4月3日。永钢公司不同意潘中华的离职。潘中华于2013年3月29日至4月3日参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后,未在永刚公司上班。2013年4月8日,永刚公司给潘中华发来一份通知,该通知称:“您与公司于2012年12月29日签订/续签的劳动合同正在履行中。由于你在2013年3月29日至2013年4月8日期间未上班,你的行为已造成旷工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相关制度,请到。永钢公司明确表示,该通知中“办理相关手续”为终止劳动关系。潘中华申请仲裁,要求永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16800元;永刚公司需支付2013年3月工资4000元,4月工资500元,年假工资2100元。2013年7月2日,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张劳人仲字[2013]第363号仲裁裁决书,裁定:(1)永刚公司支付潘中华2013年3月工资3600元;(2)永刚公司支付潘中华赔偿金15507.04元。永钢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法院认为,永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潘中华于2011年9月20日至2013年4月8日入职永刚公司,故永刚公司应支付相当于潘中华解除4个月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即15507.04元。

律师说法:请假培训能否被认定为旷工

我国劳动法实务专家葛律师认为,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有选择就业的权利。潘中华虽然在永刚公司工作,但他有权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意愿,选择接受其他兴趣方面的培训和教育。潘中华报名参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必须自己参加,属于必须自己处理的事项。永刚公司还规定员工可以休5天假,也可以休3天假,也就是一共8天假。因此,潘中华的6天假期仍在此期间内。旷工的意思应该是指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上班。如果有正当合理的理由不上班,不能视为旷工。即使没有具体的天数,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说,潘中华请假6天提高参加教育培训考试的能力是合理的,但不能认定为旷课。虽然永刚公司已安排在2013年3月30日对设备进行检修,但潘中华的请假并不足以影响本次检修。永钢公司可以通过临时调配人员来消除潘中华离职的影响。因此,永刚公司只是因为不同意潘中华参加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教育培训考试,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理由不充分,应当认定为违法。永钢公司应支付赔偿金,其标准为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

风险提示

劳动者请假参加职业技能启动而未能参加工作,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只要这种行为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关于请假的规定,对自己的工作没有严重影响,就不应该视为旷工。以上是关于“承包人交付的部分劳务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介绍和分析。劳动维权可能时有发生,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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