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应如何认定实际借贷数额

时间 2023-07-31 09:5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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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应如何认定实际借贷数额

李的要求:1。甲公司、乙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共计4736.12万元;2.甲公司、乙公司无法清偿欠款及利息,故以协议约定的抵押财产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原办公楼、车库、龙符大厦及其土地使用权折价清偿欠款及利息;3.保证人张对借款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时,李将第一次诉讼请求变更为4776.12万元。

法院判决:不能认定为借款本金

本案中,借款合同虽约定为2600万元,但李实际支付给隆德公司2000万元,案外人李1出具证明并出庭作证,收到李支付的397.8万元利息,扣除2012年4月6日乙公司预付的187.2万元利息, 并认定贷款本金为人民币2210.6万元(人民币2000万元397.8万元-人民币188万元)乙公司主张截至2012年4月7日,乙公司不欠李某1的贷款利息,也未委托李某为乙公司偿还李某1的贷款利息,故李某代其支付给李某1的所谓利息397.8万元不应认定为贷款本金。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数额

那么,在李与B公司就借款本金的事实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本案的借款金额如何确定?

首先,不能仅以借款合同本身载明的金额来确定借款金额,而是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根据举证标准来判断法律事实。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其次,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如收条、收据、借据等债务凭证所载明。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事先授权或事后同意将397.8万元利息转给李1,故不应认定该397.8万元为实际借款金额。

据此,应认定李某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2600万元后,李某实际支付2000万元,B公司提前支付利息187.2万元,相当于提前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本金金额中应扣除18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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