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主张债权,利息如何认定的》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主张债权,利息如何认定

时间 2023-07-31 09:3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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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主张债权,利息如何认定

他说:甲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委托被告廖某以被告廖某的名义为甲公司向第三人闫某借款,并在《授权书》确认被告廖某与第三人闫某达成的借款协议实际上是甲公司向第三人闫某借款,甲公司完全接受并按合同履行。基于此,被告人廖某分别于2014年6月26日、2014年11月7日向第三人严某借款800万元、618万元。同时,被告廖某与第三人闫某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资金借款协议》合同。《借款合同》和《资金借款协议》都约定了还本付息的具体时间和金额以及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第三人闫某按约定履行了出借资金的责任,第三人闫某因资金紧张等原因向何某借款,但未归还。应第三人要求,双方协商决定,由第三人严某将两被告债权618万元全部相关权利转让给何某,以抵销第三人对何某的借款。为此,2016年2月28日,第三人闫某与何某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第三人闫某受何某委托,联系两被告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无果。

法院判决:应偿还其借款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认为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合计超过24%的部分不予支持,故本案贷款逾期利息、违约金统称逾期利息,以未偿还贷款本金529.8万元为基础,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4月2日,逾期利息526026元。自2016年4月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298,000元为基准,按年利率24%计算。判决如下:被告南宫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某返还借款本金529.8万元及计算至2016年4月2日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结算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529.8万元为基准,年利率为24%。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借贷关系

那么,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借贷关系呢?利息怎么确定?

首先,被告廖某与第三人闫某签订了《资金借贷协议》协议向其借款,第三人闫某已实际支付借款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是依法成立的,双方应当依法履行。甲公司通过综合发放《授权书》,接收贷款并偿还贷款,可视为已批准贷款并同意承担相关责任。第三人严某将债权转让给何某,并将债权转让的情况告知A公司和廖某。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何某有权向A公司和廖某主张权利。

其次,根据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金额的抵销选择权和抵销顺序法的规定,甲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支付的138.4万元应确认为抵销利息。至于借款期间的利息,按照实际放款时间,按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计算至2015年11月2日,利息为1353467.2元,而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为140.4万元。可见,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略高于受法律保护的标准,但未超过年利率36%,甲公司已支付利息138.4万元,故借款期间的利息。根据借款本金及借款本金的偿还情况,可以认定尚欠借款本金52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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