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裁员,以下可以裁减的人员是》企业内部调整是否属于裁减员工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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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内部调整和裁员
李于2011年4月入职某外资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岗位为媒体公关总监,月薪3万元。2015年6月,公司通知李,为精简组织架构,决定撤销李所在的媒体公关总监一职,另设媒体传播总监兼媒体关系发展总监。不过,上述两个职位已有合适人选。现为李设置公司高级顾问职位,月薪降为2万元,希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李没有同意公司的要求。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向李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李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李认为公司解散不合法,遂提出仲裁,要求解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支持李的请求
理由: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李的工作岗位,是为应对市场变化而主动调整经营策略,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虽然公司支付了李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终止是合法的。
裁判结果:'s内部调整不是降薪和裁员的合法理由。
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市场可能发生的波动和生产经营策略可能发生的变化。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在相近或者相似的岗位工作,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更不能简单解除劳动合同。裁员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劳动合同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企业资产转让等客观情况。而不是公司内部的部门或者岗位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内部的岗位调整决定给阿利降薪。降薪未果后,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可参照地方***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界定。“报告”仅指说明情况,没有批准的意思。“优先就业”是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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