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岗位的工作时间如何认定标准』门卫岗位的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时间 2023-07-27 10:1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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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雇主的警卫主张加班费。

2011年5月,李进入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当门卫。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工时制。但公司要求李24小时值班。这家公司的员工从9点工作到17点。李每天早上8点开门,晚上20点关门。公司为李提供床和其他休息用品。李一周工作五天,休息两天。公司按照每天加班4小时的标准支付李的加班工资。李认为,自己24小时都在公司,公司应该支付16小时的加班工资。后李于2016年7月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拒绝了李的请求。

理由:李的工作是门卫,工作的特殊性要求他必须24小时呆在公司。虽然李在公司值班,但公司的大门从8: 00到17: 00是关着的。除非有特殊情况,公司允许他休息,从而保证了李的休息权。等待的时间应该从他可以睡觉休息的时间中合理扣除,而不应该全部算作工作时间。

裁判结果:保安员的工作时间应根据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确定。

对于保安、门卫、保管员等24小时吃住在单位的人员来说,他们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因工作需要和单位要求不能睡眠休息的,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提供住宿或者休息设施的,应当合理扣除睡眠和休息的时间,即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对于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结合李的工作职责,公司支付工资的主要考虑是李作为门卫的职责。虽然李一天24小时吃住在单位,但晚上公司关门,他可以自由休息。由于该岗位工作时间的特殊性,李灿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预先预期和了解的,这符合签订合同时“客观、可预见”的原则,属于合同约定的默示的、不可避免的义务。李在物业公司呆了8个多小时,这是客观事实。公司关闭后,李留在公司,不能随意外出,可以定义为上班时间。但公司允许警卫休息,并提供床等休息设施,保证了李的休息权利。这个等待时间可以合理地从睡眠和休息的时间中扣除,不应该算作工作时间。所以,不能只以他们在公司待的时间长短来判断他们加班的事实。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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