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盗取的储蓄卡取走存款,构成什么犯罪主体>利用盗取的储蓄卡取走存款,构成什么犯罪?

时间 2023-07-22 09:4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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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用偷来的储蓄卡吸收存款犯了什么罪?

2014年6月3日23时许,杨某、沈某使用杨某盗窃的杜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在某市农行ATM机上提取人民币11900元。

被告人杨、沈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法院判决:用偷来的储蓄卡吸收存款犯了什么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盗窃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包括单位)。所谓数额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来确定。根据刑法分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该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窃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3.该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秘密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窃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被窃取、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并使用,造成大量电信资费损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公共信息网络上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密码,造成他人电信资费大量损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杨某、沈某从杨某盗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取走人民币11900元,属于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在认定杨某、沈某的行为时,应根据本市实际经济标准确定11900是否属于数额较大。除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外,还应结合控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返还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案款收据、到案过程、身份证明等证据,判断杨某、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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