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不特定人借款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吗』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否影响其他借贷合同效力

时间 2023-07-18 09:5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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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否影响其他借贷合同效力

2010年6月3日,张某要求周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后来因为借款人周某涉嫌犯罪,法院判决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张某与周之间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呢?

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理由如下:首先,本案的借款合同形式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不等同于单一的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合同不一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至于本案中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既然保证合同本身没有瑕疵,那么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当然应当认定保证合同有效。综上所述,张要求周偿还借款35万元的诉讼请求是正当的,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借贷关系的效力

那么,主债务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款合同的效力应该如何确定?而担保合同的效力应该如何确定?

首先,当民事合同行为与犯罪行为交叉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类型以及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的关系来确定民事合同的效力。单一的借款行为只是引起民间借贷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几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两者并不等同。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章规定的立法精神,基于真实意思的民间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订立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单项民间借贷合同时,确实可能基于借贷的真实意思自主决定交易对象和内容,不一定导致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如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本案中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有效,作为附属合同的担保合同即使无瑕疵也是有效的。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是降低贷款风险的一种方式。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应当推定其完全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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