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入款是核算财政部门]如何认定是否属于财政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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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属于财政借款
甲公司称:2004年12月9日至2004年12月30日,甲公司与乙集团签订了33,360,《借款协议》的7份合同,乙集团向甲公司借款3亿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乙公司支付借款3亿元,乙公司为甲公司出具4张收条,共计3亿元。贷款到期后,乙方未按约定还款。经A公司多次催促,B集团虽认可借款事实,但仍未按约定还款。某公司为此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构成债务转移
乙集团与甲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涉案合同时均已知晓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但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由项目主体即会展中心履行还款义务,而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集团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他人,且乙集团作为商事主体,应当知晓作为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催收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后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借款合同不是乙集团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乙集团以实际使用人为会展中心为由主张其不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虽然会展中心主张免除乙组的还款责任,并承诺由乙组负责偿还涉案借款,但其主张属于债权转让,需经债权人同意才能成立。甲公司已明确表示要求乙集团清偿债务,并明确表示不同意会展中心加入涉案债务的主张,故涉案债务依法应由乙集团承担。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属于财政借款
涉案借款不符合金融借款性质。会议强调,要严格控制贷款风险,签订规范的贷款合同,明确还款期限,保证按期还款。并未反映该笔借款不收取利息的相关记录,相关法律政策也未规定金融借款为无息借款。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乙组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据法律及本案七份(《借款协议》)的约定赔偿A公司全部贷款损失。本案涉及的《借款协议》七份均约定借款一年,但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没有约定,甲公司也认可借款期间没有利息。故甲公司主张乙组除偿还贷款本金3亿元外,还应自每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本案涉案贷款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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