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机构因“老鼠仓”被处罚 私募基金监管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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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机构从业人员因“老鼠仓”被处罚
6月11日,福建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对福建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兴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万依被惩罚的原因是什么?简单来说就是利用两只私募产品的交易信息来炒股本身。处罚文件显示,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间,万兴义操作本人在兴业证券三明列东街证券营业部、海通证券三明列东街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账户,在“福建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蝶1号私募投资基金”、“福建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蝶2号私募投资基金”“建蝶1号”成立之前或稍晚买入两款产品均为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万依基金经理操作过“建蝶1号”和“建蝶2号”的相关股票交易,知晓相关交易信息。
私募“老鼠仓”处罚升级
同样是私募“老鼠仓”,今年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公告称,万兴义作为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知晓“建蝶1号”和“建蝶2号”交易的股票信息,操作其证券账户在“建蝶1号”和“建蝶2号”账户之前、同时或略晚交易同一只股票。福建证监局决定责令万兴义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值得注意的是,去年福建证监局还查处了两起私募“老鼠仓”案件。当时对两个获利罪犯的处罚都是3万元。去年,深证恒健袁志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胡治平利用私募产品的相关交易信息,操作证券账户在私募产品之前、同时或稍晚买入东北电气等41只股票。“老鼠仓”非法获利538.66万元。
“老鼠仓”处罚依据为 《基金法》
福建证监局去年对两起“老鼠仓”案件的处罚依据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根据第38条规定,无论盈利多少,最高罚款3万元。但在对万兴义的处罚中,福建证监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自己基金法》第123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证监会也会移交司法机关。在处罚公告中,福建证监局对《基金法》的适用解释如下《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募或者私募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从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在逐渐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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