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碰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时间 2023-07-13 09:51金融资讯

最近有朋友问《高速路上“碰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今天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下!

案情介绍:张三、李四等。因在高速公路上碰瓷被依法逮捕。

2004年4月以来,张三、李四等5人在城市主干道和部分高速公路上,故意制造大量交通事故,并向事故另一方索要钱财。作案方法是在前车正常变道时,后面行驶的张三突然加速,撞向前车的侧面和后方,造成前车变道时借道车辆不得先行的假象。交警做出前车全责的认定后,张三以此为要挟甚至威胁要钱。2004年4月至2006年5月,张三、李四等5人先后造成对方负全责的事故220余起,非法获利共计51万余元。其中,张三参与犯罪77起,涉案人民币187930元;李四世参与犯罪70起,涉案人民币14.9万元。

法院判决: 张三等5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认为,张三等5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故意在城市道路上制造大量交通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律师说法:高速公路碰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断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本罪的实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界定时,必须同时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行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第二,必须采用“其他危险方法”。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只要求构成危险方法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现实的、紧迫的危险状态,侵害结果的出现不是构成犯罪的条件。

4.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三、李四等五人在城市主干道和部分高速公路上驾车“碰瓷”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采取的方法和手段也构成敲诈勒索罪,选择重罪处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向专业法律人咨询,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高速公路碰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解读完毕,希望大家能从中受益!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