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相同点(什么是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t\t对于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中的这个“值”,指的是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议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
\t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确定,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若有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财产全部损失时,不管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会参照保险合同事先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凭据,而保险标的不用重新进行估价。若仅仅损失一部分,只要把损失的比例确定即可,该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就是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t通常情况下,定值保险合同多见于海上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船舶保险及一些以不易确定价值的艺术品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中。
\t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没有事先确定,仅载明保险金额,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再对其价值进行确认来计算损失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定值保险合同)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不定值保险合同)
\t定值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也就是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照损失程度赔偿。
\t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t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比如市价跌落,则保险金额可能大于保险标的的价值。因此,定值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特例。一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通常采用定值保险的方式,这是因为运输货物出险地点不固定,各地的市价也不一样,如果按照损失当时的市价确定损失,不仅比较麻烦,而且容易引起纠纷,因此采用定值保险的方式。
\t不定值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会根据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进行比较,判断是否为足额投保。
\t在保险标的全部损失的情况下,当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实际价值为限,当保险金额小于实际价值时以保险金额为限。
\t在保险标的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当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实际价值为限,当保险金额小于实际价值时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