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用途合法 是否成立贷款诈骗罪

时间 2023-07-11 09: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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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为取得贷款,伪造部分贷款文件

2016年7月,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2016年11月,赵以某地块使用权(价值5000万元)为担保,向洛阳某银行申请贷款4000万元,贷款期限为四年。为了满足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赵伪造了一些账单对账单作为公司的现有资金,大概夸大了8%左右的金额。公司收到钱后,将其中300万用于个人消费,其余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2017年5月,银行发现赵某贷款材料造假,予以立案。

法院判据:一审构成贷款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

原因:赵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伪造贷款文件,骗取贷款,并将贷款用于个人消费。数额巨大。他被判犯有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一审宣判后,赵不服,随即提起上诉。赵的家人找到了的律师。在仔细审查了赵家提供的文件和了解案情后,指出,赵的借款过程中存在瑕疵,但不是很重要,并提供了真实的抵押物。贷款尚未到期,不存在逾期还款的危险。因此,赵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审后,赵被判无罪。

律师说法: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要件是侵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案中,赵某在向洛阳某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客观上捏造了一些不重要的事实,伪造票据,欺骗银行以达到贷款目的。另一方面,赵创办公司后,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提供了自有财产抵押,同时也提交了真实可靠的担保,降低了银行向其放贷的风险。从主观上讲,赵拿到贷款后,虽然将部分贷款用于个人消费,但确实将大部分贷款投入了房地产开发。赵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虽然使用了一些欺骗手段,但也提供了贷款对应的抵押物,且贷款的四年期限尚未到期。因此,从现有事实来看,不能认定赵某具有非法占有该笔借款的目的,赵某无罪。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根据第《决定》条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个人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巨大”。

《刑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

以上是对“贷款是否合法用于实施贷款诈骗罪”问题的回答。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的商事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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