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款支付后迟迟不办转让手续 能否主张违约

时间 2023-07-09 09:3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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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转让款支付后迟迟不办转让手续,能否主张违约

2014年9月16日,曾某、何某、徐某分别向A公司出具承诺函,称承诺人袁某、B公司、A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在成都签订的三方协议于A公司收到承诺人返还的盛大国际房屋转让合同原件、盛大国际车位转让合同原件及袁某返还的全部付款收据时生效。a公司至今未收到承诺人返还的《山大国际房屋转让合同》、《山大国际车位转让合同》的原合同及全部付款收据,也不会与承诺人指定的有资格入驻高新产业园的公司签订房屋过户手续。后因曾某、何某、徐某未能将原购房合同及所有收据返还给A公司,A公司未能在B公司出具的退房协议上签字盖章,也未能与承诺人指定的公司签订新的房屋及车位转让合同。

法院判决:应当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甲公司、乙公司共同协助丙公司办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11号楼7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7号楼房屋的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乙公司与甲公司分别签订了《盛大国际房屋转让合同》和《盛大国际车位转让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涉案房产.在乙公司付清全部房款及相关税费后,甲公司将涉案房产交付乙公司占有使用。乙公司与丙公司于2014年6月3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将从甲公司购买的涉案房产以185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前支付购房款,约定付款方式为转账给三人。实践中,C公司通过杨某账户向指定收款人转账支付款项共计1939万元;2014年7月20日,B公司向C公司出具收据,注明收到款项1859万元;2014年7月底,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了涉案房产的原合同及付款收据和盛大国际房屋的转让合同及盛大国际车位的转让合同,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证明丙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房产的意思表示,丙公司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确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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