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车辆”能否认定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时间 2023-07-05 09:4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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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自带车辆为单位送货

张某于2014年5月13日在惠民超市工作,职务为司机(张某自备车辆)。工作期间,惠民超市要求张某每天早晚打卡,张某每天按照惠民超市的指示送货。费用由惠民超市按月支付,惠民超市在每月费用中代扣张的个人所得税。张每个月都有固定的休息时间。如果他因为惠民超市安排不能休息,可以休息一下。2014年11月11日,惠民公司要求不再需要张帮忙发货。

法院判决:认定张某与惠民超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张某与惠民超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张某主张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惠民超市主张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双方是隶属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工人完全被纳入雇主的经济组织和生产结构中。按照张慧敏超市规定的时间上班、休假,按照指定的地点送货,应视为接受其管理,货物运输也是惠民超市经营范围内商品销售的主要经营行为。惠民超市给作为司机的张某发放工作证,不符合合同关系特征。综上所述,应当认定张与惠民超市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自带车辆”能否认定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中惠民超市认为其与张之间属于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是指定作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区分合同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是否在企业的指挥和监督下工作。本案中,张某虽自带车辆,但仍每天定时到惠民超市接受业务安排,在其指挥下开展业务。营业收入也属于惠民超市,张某只领取月报酬和车辆使用费,双方应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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