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报复社会开车冲撞人群》为报复开车撞向人群,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时间 2023-07-05 09:38金融资讯

最近有朋友问《一男子报复社会开车冲撞人群》报复驾车冲入人群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今天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下!

案情简介:为报复开车撞向人群

2015年8月23日,郭A与同村村民郭某佳发生争吵。郭某甲指控郭某甲之子郭某乙。2015年8月25日下午,郭某乙认识了郭某甲,两人为此事发生了争吵。当日21时许,郭某乙纠集、陈某乙、钟某等人在县城吃宵夜,并驾驶一辆丰田车和一辆尼桑车在郭甲家外找郭甲理论。因未找到郭某甲,郭某乙等人将郭某甲家的一扇窗户玻璃砸碎后返回县城。当日22时30分许,郭某回家了解情况后,将郭某第二家的门窗砸碎,后到县城暂住。郭某乙得知其家中门窗被砸后,于2015年8月26日凌晨3时许纠集吴某某、乙、钟某、罗佳、熊某某等人,驾驶上述两辆车到该村为郭甲报仇,但郭某乙带领众人用东阳刀等器械砸碎郭甲新房卷闸门、水管等物。然后他们开车到陈嘉家休息,陈某B和钟某中途下车离开。2015年8月26日8时许,郭某乙因父亲郭某佳需要用车。隋、分别驾驶上述两辆车,载着吴某某、罗佳、熊某某回到家中,并将该两辆车停在房前。同时,郭某A电话通知郭某庚调解与郭某乙的矛盾。当A骑着摩托车载着郭某庚来到郭某乙家门前时,郭某乙从停在门前的车上拿出一把管铁锹朝郭A扑去,罗佳、熊某某也从车上拿出一把东方刀紧随其后。郭某庚跳下摩托车,停下来。郭于是开着摩托车来到一个砂石料场,从停在那里的一辆东风卡车上卸下一些石子,开着卡车来到郭家。郭向左猛打方向盘,货车越过道路中间线,撞向站在郭某义家门前的郭某佳、罗某义、郭某耕、郭某义、吴某某、罗佳、熊某某。货车撞向停在郭某义家门前的一辆丰田车前部,侧翻并向前滑行,将躲闪的罗佳压在车尾下,致罗佳当场死亡;货车驾驶室右前顶部撞向停在路边的尼桑左侧中后部,推着尼桑将无法逃脱的熊某某当场撞死。

法院判决:为报复开车撞向人群,致人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为报复,郭在公共场所故意驾车冲撞人群和车辆,致两人死亡,财产损失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权利终身。其他的将另案处理。

律师说法:为报复开车撞向人群,危害公共安全,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断水、爆炸、投放剧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郭某因发生口角,与某人发生争执。为报复,他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驾车冲入人群,造成两人死亡,两车受损。郭明知驾车冲撞他人会导致他人受伤甚至死亡,但仍驾车冲撞人群。他的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而不是明确目标人的生命安全。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当您在结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Fabang专业的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上面的{《一男子报复社会开车冲撞人群》驶进了乌鸦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