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迟迟未交房租 如何计算逾期损失

时间 2023-07-03 09:3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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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承租人迟迟未交房租,如何计算逾期损失

甲公司称,2008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支付了2008年和2009年的租金,2010年的租金只有47万元。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8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于、徐立即将承租的房屋腾退并返还给a公司。

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应在2010年7月25日前支付当年即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的租金,否则甲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现乙公司未支付租金,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也同意在诉讼中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故甲公司请求终止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确认租赁合同为本院起诉状副本。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的租金为168万元,而现在乙公司只支付了47万元,明显属于违约行为。故法院支持了A公司要求被告支付121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计算本案原告的损失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应在2010年6月25日前支付2010年的租金,故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从2010年6月26日起赔偿滞纳金损失。至于滞纳金损失的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赔偿甲公司自2011年6月1日至房屋腾空之日的租金损失。根据房屋租赁合同,B公司只有在擅自退租的情况下才会支付双倍租金。现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故本协议不适用。由于甲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故2011年6月1日至被告实际腾空房屋之日即2012年3月21日的租金损失应参照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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