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身份证办理信用卡 是否成立犯罪

时间 2023-06-27 10:0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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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捡拾他人身份证并去银行办理信用卡

2017年2月,钱某在上班途中捡到一张身份证。几天后,钱某拿着身份证到郑州高新区某银行办理储蓄卡。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发现钱某所持证件与本人实际不符,行为怪异,遂报警。钱某得知银行报警后,主动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随后钱某被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缓刑

原因:钱某明知是他人身份证件,故意持有去金融机构办理信用卡。其行为属于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行为,依法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钱某自首并认罪,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其判处缓刑。

律师说法:善于利用现有刑事程序可以获得较有利的结果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在信用卡申请、发行和使用过程中,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妨害国家信用卡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现金存取款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案中,钱在明知是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况下,持该身份证件到某金融机构办理信用卡。其行为已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属于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行为,依法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同时,本案中,钱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但并未逃避打击。他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钱在侦查阶段认罪,可以减轻基准刑50%;钱的犯罪属于非暴力犯罪,其人身危险性并不大。对钱某犯罪适用缓刑,对其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法院判处钱某缓刑。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大量持有、运输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

(四)向他人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违背他人意愿,使用本人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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